湖南省进口食品企业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2021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进口食品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Hunan Import Food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HIFE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与湖南省进口食品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始终坚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团结带领广大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大力宣传食品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依法维护本省进口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扎实促进和拓展本省进口食品企业之间以及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着力提高行业素质,营造良好和谐的行业氛围,使本协会成为政府部门的得力助手和消费者信任的民间社会团体,为丰富人民群众的饮食文化生活,繁荣社会经济作出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湖南省商务厅行业党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区长沙片区,高桥大市场一街96号,中非经贸合作促进创新示范园一期6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广大湖南进口食品企业,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诉求、传递企业声音;向企业传达党和政府的规定与要求,使协会成为信息交流的通道。
(二)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与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使协会成为学习的平台。
(三)制定并实施湖南进出口食品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使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的娘家。
(四)积极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食品领域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使协会不仅是国内相关方的纽带,更是国外食品行业与湖南食品行业交流合作的桥梁。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协会四大主要任务或基本角色定位的框架内,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学习培训,交流沟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规范行业秩序,促进经贸合作,推动社会进步。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湖南省注册的从事进口食品贸易、代理报关、国际物流仓储、咨询检测、批发零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从事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机构代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效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会员标牌。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为协会工作;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根据本会的安排,提供可用于学习、参观的基地;
(七)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牌。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决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或事后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作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协会主持协会事务;
(二)根据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秘书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下设综合部和业务部,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由于发生分立、合并的,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